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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預告訂定「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將於11月公告施行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勞職社字第 1020505331B 號 主  旨:預告訂定「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 信託法 第八十五條。 三、「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職業訓練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evta.gov.tw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向本會職業訓練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 ( 二 )  地址:臺北市 103 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4 樓。 ( 三 )  電話: 02-85902595 。 ( 四 )  傳真: 02-85902441 。 ( 五 )  電子郵件: A7300048@evta.gov.tw 。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勞動力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擴大民間參與,廣納民間資源,推動有關勞動力運用、提升及開發等業務,爰依信託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同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勞動力發展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期藉由公益信託之方式,引導社會公益資源挹注有關勞動力投資與發展之領域,並使公益信託健全發展,增益公益信託對社會公益發展之重要性。本辦法草案計有三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主管機關、目的與適用範疇以及受理受託人申請設立公益信託及許可之機關。(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應檢具之文件及信託契約、遺囑、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五條、第六條) 三、   主管機關得就公益信託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條件為審查。(草案第七條) 四、   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財產之移轉及公示。(草案第八條、第九條) 五、 ...